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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市、区、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并完善规划实施监督信息平台,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做出行政许可的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做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八条。本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监测和行政执法网络系统.并实现联网.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权依法公开规划许可情况、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建设的行为 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九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 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第七十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七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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