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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第七十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对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 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以办公会,局务会 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五、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七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补办相应规划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二 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 文物保护区,市政基础用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四.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五、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六 对机场,铁路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七 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十。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和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改建区域内擅自进行建设的,十一。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 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十二。对违法建筑部分拆除会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安全的,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 0 00标高,主体封顶情况或者核验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 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拆除原有建 构、筑物,临时设施等设施并清理现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出限期拆除和清理现场的决定.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清理现场等措施、第八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正常管理工作等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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