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八条。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 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第六十二条,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 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 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 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第六十五条。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 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