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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或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近期发展项目为重点.并统筹市政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选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征收 搬迁和建设的规模以及开发强度,旧城区改建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城改建规划。统筹协调改建区域的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以及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旧城改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选址意向。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主城区外的建设项目 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按前款规定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的。应当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规划条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同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 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或者不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人民政府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给予补偿,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不得核定或者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 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 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但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原规划条件的核定或提出程序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并及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 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的.应当进行整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建设、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方式解决建房需求,主城区内私有房屋、宅基地建房 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改变原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方应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实施义务的 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上述义务的承担者。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使用性质和方式.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条件.第四十二条。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在主城区 特定地区,不含主城区以外的国有农场 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二 在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规划区内的。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初步设计图纸。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二 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地形图。含规划信息.等有关材料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 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下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评审和向社会公示、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四十五条。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新建 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 桥梁。地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弱电管线,城市道路的坐标.高程、红线宽度以及道路沿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进入市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 在城市主城区内.新建的110千伏以下的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地下敷设,220千伏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改为电缆地下敷设.并同时拆除原架空的电力和通信设施,城市给水管网应当符合优质供水的要求、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 雨水分流制,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和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水利 绿化。旅游发展。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建筑节能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毗邻机场,地震监测台站 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电力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会展中心 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超市,大型居住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占压城镇蓝线 城镇黄线 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 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三,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四 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 恢复场地原有状况,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时,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予以规划核验。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 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应予拆除的原有建.构 筑物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等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第五十六条.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根据前两款规定变更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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