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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按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委托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搬迁期限 过渡期限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超过公告的搬迁期限或者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 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腾退。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搬迁或不腾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 学习。生活秩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扰乱拆迁工作秩序。辱骂.殴打。威胁。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城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五十一条、市城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 截留.挤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城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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