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路肩,梯便道。停车场。挡土墙。护坡。护堤。路堤。边坡。边沟,人行护栏.路名牌、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和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二,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和高架桥.隧道.涵洞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进水口.出水口.窨井.盖、泵站,污水处理厂 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 隧道 地下通道。广场,市街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十二条.城市范围内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由交通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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