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路肩,梯便道。停车场,挡土墙,护坡。护堤。路堤.边坡.边沟.人行护栏,路名牌,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和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二。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和高架桥,隧道 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 包括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进水口。出水口。窨井 盖。泵站,污水处理厂、站 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市街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十二条,城市范围内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桥梁和隧道 由交通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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