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 隧道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桥梁。隧道的安全和交通畅通.第二十三条。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 损坏桥梁隧道设施.二 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三,试车 超车和随意停车.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五 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广告.七.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时、应事先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批准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监护下通过,第二十五条、车辆通过经市批准的收费桥梁和隧道、应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通行费,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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