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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 供电,供气,消防.防洪和通信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解决、其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工程的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二条,社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需要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移交的 由该市政工程设施的产权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独资或合资建设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 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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