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四,索要 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五 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