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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 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 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四、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五 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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