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 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 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四。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