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 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四。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