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 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有下列行为之一 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四,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