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 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四 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