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 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第三十六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 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 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火灾事故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 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