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第三十六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 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 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火灾扑灭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