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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 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 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 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 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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