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 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 第三十六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居民住宅发生火灾 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 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 认定火灾事故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 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