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 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 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