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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 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 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 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 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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