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第三十六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