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市。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组织制定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 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以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落实配套设施 四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 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五,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 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三。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四,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二.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三,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三、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消防装备.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和指导居 村 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违法事件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秩序、保护现场 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