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落实配套设施、四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五 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 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三。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四。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五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镇 和村庄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二 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三、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消防装备,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违法事件.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