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落实配套设施。四,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 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五 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三,组织 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查 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四。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 镇,和村庄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二。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居 村.民遵守,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三、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配备必要消防装备,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违法事件、三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