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重要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以下简称重要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 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本条例所称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以下简称风貌区。是指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较完整地体现本市地域文化特点.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区域,第四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负有保护责任 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负责实施本条例,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的修缮和使用保护管理,文物.建设、市容.市政公用、园林.旅游,环保。宗教。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规划编制、修缮维护。档案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金主要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第八条本市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认定、调整和保护规划等有关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房产。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九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义务,可以向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危害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 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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