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含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标明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的名称。文化艺术价值 历史背景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第二十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第二十七条重要建筑的所有人 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 维修建筑。转让 出租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和规定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二十八条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修缮房屋的,应当在施工前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方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修缮规定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重要建筑的所有人 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修缮活动实施监督。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 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应当依法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第三十一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工作。第三十二条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 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风貌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进行保护 利用和恢复重建 鼓励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第三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三 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四。历史沿革 历史事件 地名典故 名人轶事等资料。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