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园林绿化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建设规划预留用地绿线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予以控制性保护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各个公园规划方案.确定其特性,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园内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九条、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园内的亭.廊、榭。雕塑等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及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公园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部分和非营业性建设项目 依照税法和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免收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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