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占用、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或者给予没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批准机关依法收回被改作他用的公园绿化用地,并由使用单位补偿经济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按期恢复原状,补足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对公园绿化用地没有补足的。处以绿地建设费用4至5倍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 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物价 治安。文化,文物管理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已经处以罚款的。不得再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园内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由公园管理单位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至第.十 项规定的,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款的公园管理单位指依法设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