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 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或者给予没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收回被改作他用的公园绿化用地 并由使用单位补偿经济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没有按期恢复原状,补足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对公园绿化用地没有补足的,处以绿地建设费用4至5倍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规划.土地 环境保护。物价 治安 文化。文物管理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处以罚款的、不得再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园内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由公园管理单位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 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至第,十 项规定的,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前款的公园管理单位指依法设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