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经法定程序批准改作他用的.不再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使用单位应当在审批前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已经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法规规定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足公园绿化用地。第十三条、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调整达到规定标准,并不准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第十四条。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高度 体量,色调,风格以及与公园的距离应当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建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新建 改建.扩建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五条,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废气、污水和噪声等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已经设立并对公园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搬迁,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园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不得擅自围,填 堵公园水体、公园内现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通过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公园保护范围内及水体上游内河沿岸所有单位或者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公园管理。为游客提供安全文明服务,一。制定公园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 三,保持公园设备设施完好,定期进行维护并及时维修、四 保护公园景观和财产。制止破坏公园景观和财产的行为、五,在公园的醒目处设置服务指示牌及相关的警示标志 六.规范公园管理人员的服务行为,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演出,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益性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公园管理单位登记,由公园管理单位统一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在公园内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 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 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 经营者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园游客容量接纳 疏导游客,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园。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 禁止下列行为,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 伤害动物。四,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五,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七,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八 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九 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 十,妨碍游客观瞻的、十一。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