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促进经济繁荣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服务设施 具有游览休憩.生态,美化、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实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文化 文物,质监.安监。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公园是城市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 鼓励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园.政府管理的公园,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公园生态环境,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公园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园良好的景观和优美的环境,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游客享有在公园内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活动的权利.履行爱护公园生态环境。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