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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黄线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理监督的具体操作 三。城市黄线的划定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给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 未经批准,改装 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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