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黄线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理监督的具体操作.三 城市黄线的划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给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 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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