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黄线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理监督的具体操作、三、城市黄线的划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给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 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 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未经批准 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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