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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黄线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划定城市黄线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理监督的具体操作.三,城市黄线的划定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给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 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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