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黄线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理监督的具体操作 三 城市黄线的划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给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 城市供电设施 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 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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