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蓝线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 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城市调蓄水体等界线划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 防洪,环保、景观 调蓄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十六条.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管理。第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除环境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外。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建设建,构.筑物,对现有城市蓝线范围内其它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迁出、第十八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四。未经批准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第十九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和调整、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三.经论证批准的重大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占用城市蓝线的,四,其他经专家论证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第二十条.确需对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应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变更和调整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应该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的审批、一、由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审批的同时予以审批,二。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和调整,在具体变更和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