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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 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 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 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建筑应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中的适建范围执行.同时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道路、公用地上。地下管、杆 线、建筑小品、公厕。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 小型游览、休憩.服务,管理设施,信号等,指示牌等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但应保证绿地率不低于70.第九条,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 排放污水 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十条 城市单位的附属绿地的控制。建设与管理,按照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 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 并按 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退让边界距离,第十二条。城市绿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对城市绿线提出变更和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绿线的变化.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绿地、三.经批准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占用城市绿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三条。对需要变更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变更和调整申请.一、经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的永久绿线的变更与调整,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绿线变更与绿地置换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二.经审批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绿地的绿线的变更与调整.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绿线变更与绿地置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绿地置换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同一单元内变更与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简易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绿线的变更与调整应遵循等量置换.合理布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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