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 四线、管理 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 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