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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测绘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建设工程造价为整体建设工程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 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二 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四 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第六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该违法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 督促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 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拆除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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