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 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五,相关建议,第五十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 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 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五十一条。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之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二,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 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 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