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 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五、相关建议。第五十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十一条,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十二条,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十三条.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 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 当地政府网站 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