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二 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 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五.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十一条,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十二条,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三条。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