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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五,相关建议,第五十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 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五十一条。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二。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三 经评估 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十三条。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 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渠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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