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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测量标志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市 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发现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测量标志保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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