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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测绘成果第二十六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第二十七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 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逐级上报,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和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无偿或者有偿使用。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 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提供该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的许可证明,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还必须按原密级管理.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必须报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并与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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