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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第三十一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含图书,报刊的插图或者示意图,在印刷前 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印刷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行政区划专题地图。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图单位应当在出版后30.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第三十三条、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属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属本省市.地。县 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 示前 其试制样图应当由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须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 印刷,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在印刷 加工制作前、将样图。样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受理编制出版,展示。印刷,制作地图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样品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时限内予以办理.本条例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 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十六条 编写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 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 第三十七条.使用地理底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编制出版地图的 应当征得该底图和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 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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