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第三十一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的插图或者示意图、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印刷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编制出版行政区划专题地图 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图单位应当在出版后30,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第三十三条.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属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 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属本省市,地。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由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须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印刷、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在印刷,加工制作前,将样图,样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受理编制出版,展示.印刷。制作地图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核部门 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样品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时限内予以办理,本条例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 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十六条。编写地方性中 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第三十七条.使用地理底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编制出版地图的。应当征得该底图和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许可 并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