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地图编制出版第三十一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的插图或者示意图,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印刷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行政区划专题地图、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图单位应当在出版后30,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第三十三条 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属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属本省市 地 县 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 其试制样图应当由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须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印刷.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在印刷.加工制作前、将样图.样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受理编制出版.展示.印刷。制作地图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样品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时限内予以办理,本条例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十六条,编写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第三十七条,使用地理底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编制出版地图的.应当征得该底图和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