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第三十一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 报刊的插图或者示意图。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 在印刷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行政区划专题地图,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编图单位应当在出版后30.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第三十三条。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属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 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属本省市、地.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 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由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须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印刷、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在印刷,加工制作前 将样图 样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 受理编制出版.展示。印刷,制作地图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样品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时限内予以办理.本条例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 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十六条、编写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 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第三十七条,使用地理底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编制出版地图的,应当征得该底图和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