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第三十一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含图书,报刊的插图或者示意图、在印刷前 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 在印刷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行政区划专题地图 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图单位应当在出版后30,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第三十三条.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属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属本省市,地 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 其试制样图应当由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须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 印刷 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在印刷、加工制作前.将样图。样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受理编制出版,展示 印刷、制作地图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样品后 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时限内予以办理.本条例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十六条。编写地方性中 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 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第三十七条 使用地理底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编制出版地图的.应当征得该底图和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 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