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第三十一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含图书、报刊的插图或者示意图、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 在印刷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行政区划专题地图 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编图单位应当在出版后30。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第三十三条.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属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属本省市 地、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由所在市 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展示前 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须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印刷。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在印刷,加工制作前、将样图 样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受理编制出版.展示,印刷,制作地图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样品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时限内予以办理,本条例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 电子地图 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十六条,编写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 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 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第三十七条 使用地理底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编制出版地图的.应当征得该底图和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 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