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第三十一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含图书.报刊的插图或者示意图 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印刷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行政区划专题地图.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图单位应当在出版后30.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第三十三条.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属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属本省市.地,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 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由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须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印刷 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在印刷 加工制作前 将样图 样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受理编制出版,展示、印刷.制作地图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样品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时限内予以办理。本条例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十六条。编写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 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第三十七条,使用地理底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编制出版地图的,应当征得该底图和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 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