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晋中市SLDP10-28型塑料大棚建造技术规范 DB1407/T 025-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安全生产领域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DB14/T 2239-2020
  • 山西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规范 DB14/T 2135-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用要求 DB14/T 2153-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康复设备配置要求 DB14/T 2148-2020
  • 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 DB14/T 2245-2020
  • 山西省成品油经营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8-2020
  • 阳泉市建筑立面风貌整治实施方案 2018年
  • 山西省湿陷性黄土场地勘察及地基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DBJ04/T 312-2015
  • 山西省煤样自动采样系统建设指南 DB14/T 2218-2020
第三章.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 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 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四条。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 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第十五条、地籍测绘经费由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六条,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第十七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测绘工作的监督。第十八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 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测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