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DB37/T 4257-2020
  • 山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示范窗口评价规范 DB37/T 4235-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元 第1部分:人口 DB37/T 4223.1-2020
  •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 DB37/T 4242-2020
  • 山东省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7/T 5047-2015
  • 山东省防震减灾(地震)科普场馆展品(展项)及布展指南 DB37/T 4185-2020
  • 潍坊市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南 DB3707/T 26-2020
  • 山东省煤矿在用无轨胶轮车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4195-2020
  •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
  •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规范 DB37/T 4214-2020
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 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 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 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第二十七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