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菏泽市踏勘评审服务规范 DB3717/T 3-2020
  • 山东省体育赛事活动运营机构评定规范 DB37/T 4227-2020
  •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附条文说明] DBJ14-070-2010
  • 山东省近岸海域空间资源动态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DB37/T 4217-2020
  • 山东省苹果园地整理与土壤管理 DB37/T 047-2020
  •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2013年
  • 山东省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DB37/T 4286-2020
  • 山东省防震减灾(地震)科普场馆展品(展项)及布展指南 DB37/T 4185-2020
  • 山东省矿山在用局部通风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4192-2020
  • 德州市供热条例 2023年
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 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 因人工,材料 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 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