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 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第十四条.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三、具有工程勘察 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 投标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 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 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第十九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