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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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