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无规划许可证或超出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规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带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吊销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领取规划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进行实际开发利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吊销规划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拒绝或阻挠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调整的 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项目建成后,不报请进行规划管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买卖。转让,涂改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规划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海岸带从事开发利用等活动,违反海域使用,土地使用,港口 海上旅游。海上安全,交通航运、渔业生产、环境保护。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管理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