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 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第十八条。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 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条,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选址理由,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 规模,内容,工程概况,三 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五。其他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 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岸带的、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 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三 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围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