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第十八条.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 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条。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选址理由,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 规模,内容,工程概况。三、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五 其他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 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 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生效前 已经使用海岸带的。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第二十五条 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围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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