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 第十八条,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 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条。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选址理由,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规模.内容.工程概况 三,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五、其他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岸带的。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 资源治理保护的。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四 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第二十五条.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 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围海造地 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