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第十八条,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址理由.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规模,内容 工程概况,三 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 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 核发规划许可证 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岸带的 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 二 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第二十五条.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 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围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