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第十八条。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 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 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 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条。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选址理由。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规模,内容,工程概况、三。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生效前 已经使用海岸带的 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 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第二十五条、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围海造地 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