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 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第十八条,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 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 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条.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选址理由。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 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规模,内容.工程概况 三,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五 其他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 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 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岸带的,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 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二 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第二十五条.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围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 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