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第十八条,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 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选址理由。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规模 内容,工程概况 三。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五,其他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 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 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岸带的 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 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 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 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六 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第二十五条。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 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 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围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 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