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1公里等距线 胶州湾西岸和北岸以环胶州湾公路为界,包括盐场、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第三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必须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根据青岛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第六条。海岸带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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