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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维修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三十四条、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采购 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自行装修造成损坏和质量隐患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不超过3.的工程承包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门账户,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连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任何单位 个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八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建设行政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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