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 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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