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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 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二条、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保养说明,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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