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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对账与查询。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缴存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1日前、按统一要求将有关信息核对情况反馈到管理中心、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在每年结息后.要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本人缴存和使用情况的住房公积金对帐单、管理中心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有效凭证。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凭证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第三十九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提供人工 电话、网络,磁卡,短信等查询服务。第四十条,职工 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 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申请到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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