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并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三、单位的预留印鉴 四、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五、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登记号,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第九条.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十条、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并发放有效凭证。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二、工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第十二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 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单位撤销 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一 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破产的 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四。经办人身份证.第十四条。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 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 转移或者托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