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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工作、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跨地区分布的特大型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开展工作、管理中心依照,条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五条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 的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稳定从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缴存能力的农牧民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 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第七条 所有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的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设专管员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在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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