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 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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