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陕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61/T 168-2020
  • 陕西省水泥改良土厂拌技术规范 DB61/T 1339-2020
  • 陕西省混凝土梁桥维修加固工程质量评定规范 DB61/T 1334-2020
  • 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全文
  • 陕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范 DB61/T 1308-2019
  • 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5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规范 DB61/T 1327.5-2020
  • 陕西省家政服务投诉处理规范 DB61/T 1342-2020
  • 陕西省养老机构心理与精神支持服务规范 DB61/T 1330-2020
  •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2017年修正
  • 陕西省SBS-胶粉复合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DB61/T 1302-2019
,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对出现的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点,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三十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 确需治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治理、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招标制和监理制、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