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至10,处以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至50,处以罚款、二,新建。扩建道路或铺设。架空各类管线、凿井 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至10,处以罚款,三,临街建筑物装饰、装修、按违法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的3.至10、处以罚款.四、在广场,旅游景点和临街主干道两旁修建雕塑、牌匾.小品建筑、围墙 大门。予以警告。并可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至10 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重大布局。生态环境保护 资源开发利用,市政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设施,文物景观,园林绿化 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项目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三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面积、高度.结构。造型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 至10,处以罚款。第四十四条.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按勘察 设计费用的10。至20,处以罚款 对施工单位按该项工程违法建设部分施工标准取费的30。至50.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至10,处以罚款,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执行措施进行。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决定强行施工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违法建设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或者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停供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直至违法行为得到纠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决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法建设工程的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违法行为纠正前 建设,土地 房产,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阻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