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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新迁入城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和改造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两边或者周边的建设单位 应当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由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代征的城市规划道路用地、为红线宽度的一半,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结用地手续 因特殊原因未办结的,可以申请延期半年.逾期未办结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自用地规划许可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自行交换。转让 出卖或出租,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 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挖取土。堆土、确需取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 绿地。广场.道路 体育场馆、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插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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