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项目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湿地和文物古迹.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执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的规定,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建,应当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