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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修建道路、桥梁.隧道和埋设各类管线的单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地下管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复土.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广场。绿地 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的平面,高程 横纵断面、行道树.杆塔等位置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第三十四条,道路.桥梁.隧道、各类管线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有关资料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 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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