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 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 财政 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