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未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 对未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未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四、对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与其的委托监督关系,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