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办程序第六条。民房建设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应凭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报告 社区或产权单位签署的意见.户籍证件、私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二,规划部门接到申请后、1 组织现场踏勘,查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的关系,2,对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邻关系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建设的初步意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地形图修测通知书、三.申请人根据规划部门的通知。委托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部门对拟翻修房屋及相邻关系测绘地形图,比例为1。100或1.200,并正式填写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规划部门。四、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正式申请,1,核实地形资料.下达规划设计要点。2。审查拟建房屋的建筑设计、确认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3。公示、规划部门对拟翻修房屋的平面图,立面图等进行现场公示,4、核查申请人提交个人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相关协议等材料,确认资料齐备后,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原房屋产权证暂存或注销证明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七条。老城区范围内无合法产权证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在1985年以前建设,如确系危房且符合规划时,在取得市房管等部门的相关证明后 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必须向规划审批单位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查验。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产证件。改建,复建房屋改变建筑四址或占地面积的。申请人还应及时到国土部门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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