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 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 北至盐阜东西路 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含附属工程 院墙。室外楼梯,门楼 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 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 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 五。其他建设、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第四条 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 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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