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 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 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 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 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 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五,其他建设.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 第四条.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 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