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含附属工程 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四 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五 其他建设 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 第四条.老城区内民房建设 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 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房管.国土、城管 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