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 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 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 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 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一.修缮 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 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四。复建 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五,其他建设 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第四条,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不得侵占公共绿化 邻里通道 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