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 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 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 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 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 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 五、其他建设 指在原有建筑上开 扩门窗。装修门面等.第四条.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