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 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 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 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 三 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五,其他建设。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第四条,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 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