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 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 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 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 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 厨房等功能.四 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五。其他建设 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 装修门面等.第四条 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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