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规划部门应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老城区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民房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检查时 应出示规划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扰,发现有违法.违章时及时制止 并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城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对老城区民房建设实施有效监管。发现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该根据扬州古城保护的规范和要求加强对老城区民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帮助,第十七条。街道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 并了解四邻情况,发现矛盾应及时协调,确定没有矛盾后方可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相关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防违,控违的作用,发现违法建设要进行劝阻,及时向城管或规划部门举报、并协助城管或规划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法建设 由城管部门或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的,五。未按规定核验灰线.含,0复验。进行建设的.六 应该拆除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七。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九条、城管部门或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规划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及卷宗移送广陵区政府。区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规划部门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